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水利建設。南陽市水利局研究出臺了《南陽市水利局關于推進全市水利行業實行服務型執法柔性執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十二種執法工作方法,推進全市水利行業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實施意見》明確了十二種執法工作方式,要求全市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堅持以人為本、文明執法,把行政指導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
說服教育。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使行政相對人心悅誠服地配合執法,以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
勸導示范。組建由執法人員、志愿者等組成的勸導示范隊伍,通過實地勸導、舉例示范帶動的方式,按照《南陽市水利局政務服務日常行為規范》要求,耐心細致對各類違法違規、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制止,維護良好水事秩序。
行政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提示、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合同、行政走訪、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建議。一是對行政相對人開展涉水業務咨詢、法律宣傳、水行業政策解讀和信息發布,引導其規范行為、維護合法權益。二是在日常行政監管中主動為行政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遵守法律、誠信經營。
行政提示。為有效防范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在某一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到來之前,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告知水行政機關各項監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義務,預防違法行為。
行政約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經發現的突出問題,以行政主體或執法機構名義,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方式,宣傳法律法規、指出存在問題,督促和幫助其完善制度、整改問題、迅速糾正違法行為。
行政告誡。對行政相對人無主觀故意、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行政告誡、警示等適當方式督促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并告知其正確規范和行為要求,而依法不予處罰或處理。
行政糾錯。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處過程中,同時責令案件當事人停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延續、違法違規后果進一步擴大。
行政調解。依據職權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通過說服教育和疏導,主持或主導行政爭議各方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達到化解矛盾和糾紛的目的。
行政合同。通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于行政相對人理解、接受和贊同,實現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化解矛盾的目標。
行政走(回)訪。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大涉水執法案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走(回)訪,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不當行政行為,督促行政相對人落實整改措施,幫助其解決困難和問題。
行政獎勵。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獎勵或精神鼓勵,以正面和積極的方式鼓勵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圍。
《實施意見》規定,全市水利行業行政執法人員要轉變行政執法理念;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資格管理,改進行政執法方式,運用行政調解等方式,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推進水行業“服務型執法和柔性執法”,創新水行政執法機制,規范水行政執法行為,提升水行政執法水平,努力塑造嚴格、規范、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水行政執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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