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全面評查工作實施推進會。會上集中學習了《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和《法醫類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等司法鑒定相關法律及規章,市司法鑒定人協會劉永喜會長對全面評查的評分標準要求做了詳細解讀,市局司法鑒定管理科及機構業務負責人等共17人參加會議。
此次評查的范圍為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法醫類、物證類等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分為動員部署、組織學習、全面評查等步驟,至2022年3月結束。市司法局成立了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全面評查領導小組對此次評查進行具體指導。
按照《執業分類規定》《細則》等規定,重點評查以下內容:一查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類別是否符合《執業分類規定》要求;二查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根據《細則》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構成、人員綜合能力、鑒定機構能力、實驗室資質、場所設施、儀器配置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專家評審;三查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職業素質及專業技術能力,根據《細則》對鑒定人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專業背景、從業經歷、專業技術能力、科研成果、論著成果、獲獎成果、培訓交流等進行綜合評價。
經評查,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已登記的執業類別與《執業分類規定》一致的,對其登記事項不予變更;不一致的,如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備從事某專業領域司法鑒定業務的條件和能力,根據評查結果對其執業的專業領域、分領域及項目進行變更登記。如評查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再次組織評查,經評查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符合設立和準入條件的,重新核定其執業類別;不再符合設立和準入條件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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