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晨陽)記者近日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臨潁縣大郭鎮何莊村的何某因借臨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81800元未歸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臨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臨潁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何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臨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81800元。因何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臨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臨潁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臨潁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臨潁縣人民法院發現何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何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何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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